一、办理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4.《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二、办理对象 江苏省内使用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豁免水平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少量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 三、审批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豁免申请材料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豁免申请表,见附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放射性同位素出厂活度证明或射线装置产品说明书(原件、中文); 4.含源装置或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中应包含含源装置或射线装置的用途,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结构,放射源的活度,射线装置的额定指标,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使用量、使用条件、操作方式等情况的证明。辐射安全分析,对公众和环境影响分析,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机构及防护管理措施等; 5.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射线装置表面剂量当量率检测报告;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网上申报 在江苏省环保厅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六、审批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豁免;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