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6.《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7.《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8.《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所有放射性废源(物)送贮和回收活动。 三、送贮、回收要求 江苏省境内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在放射源闲置三个月或者废弃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的约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原生产单位;确实无法交回原生产单位的,应当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江苏省境内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单位在放射源闲置三个月或者废弃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将废旧放射源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并承担贮存费用。 产生其他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规定,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并承担贮存费用。 申请送贮的放射源均须有唯一的12位编码,历史遗留无编码的放射源送贮时,须由送贮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并经当地环保部门盖章确认后,再由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排收贮。 江苏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范围包括: 1.废弃放射源; 2.各种受放射性污染的材料(金属、非金属)和劳保用品; 3.各种放射性污染的工具设备; 4.零星低放废液的固化物; 5.试验的动物尸体或植株; 6.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 四、送贮流程 1.送贮申请 放射性废源(物)的产生单位,应填写《城市放射性废源(物)送贮申请表》(见附表一),表中应包含下列信息:核素名称、活度或活度浓度(标明测量时间)、形态及其包装情况、体积、重量、包装体表面剂量率和包装体表面污染测量数据等,并与收贮单位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签订《放射性废源(物)收贮协议书》(见附表二)。 2.送贮准备 产生放射性废源(物)的单位应按《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对放射性废源(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合格包装。对包装不合格的废源(物),收贮单位有权拒绝接收。 送贮单位在废物交接前一次性缴清送贮费用。 3.收装废源(物) 现场收贮时,送贮单位应予以人力、物力支持,协助收贮单位做好放射性废源(物)的装箱和装车工作。 五、送贮、回收备案 废旧放射源送贮、回收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须到原发证部门备案,并提交《城市放射性废源(物)收贮清单》(见附表三)或《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见附表四)。 六、网上申报 1.废源收贮单位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上添加台账,并打印备案表; 2.废源持有单位在江苏省环保厅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七、办理时限 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正式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